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委于印发了《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奖励范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是规定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评定办法,奖励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60%。
  三是确定资金来源。高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用于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市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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