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天津市出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之后,近日天津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又制发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培训,节约培训费开支。
  天津规定,党政机关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350/人天,其中住宿费140元/人天,伙食费9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8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40元/人天。各单位需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
  明确各单位开展培训应根据培训项目实际需要,选择在党校、行政院校或部门、行业培训机构以及本市确定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及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地举办。减少异地教学,能在天津举办的不得在外地举办。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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