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文,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6可上浮20%。
  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6可上浮50%。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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