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的规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00号)的要求,现将清理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依据及内容。参照《重庆市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渝财综〔2013〕132号)、《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财综〔2012〕47号)、《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财综〔2013〕34号)等文件,认真清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重点对涉企的收费、基金逐项提出保留、取消、免征、降低标准以及执行期限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二、清理方式。本次清理采取填表方式。市级各部门在清理本部门收费、基金的基础上填写《重庆市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附件1,此表可从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cqcz.gov.cn上下载)和《重庆市2014年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表》(附件2,此表可从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cqcz.gov.cn上下载)。
  三、完成时间。市级各部门和单位清理工作,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并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清理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报送时,需同时报送电子件和纸质件。
  (联系人:潘远航    联系电话:67575410    13896849522)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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