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等3部门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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