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据介绍,该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将起到进一步支持公租房发展,缓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通知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法规定的,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法规定的,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同时规定,公租房免征房产税。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为促进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财税部门先后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有力地带动了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的积极性,有效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自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租房。此次,财税部门在总结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15年底。
        文章来源: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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