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2011年第1号和第3号公告,分别宣布《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于2010年5月2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12月14日和2010年12月20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该议定书应自2010年12月20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自2010年10月22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期间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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