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向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下称《业务细则》),自发布起实施。《业务细则》明确,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须按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业务细则》办理。若基金开展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须按企业会计准则及《业务细则》设置和使用与股指期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对于“其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应根据确定的套期保值等交易目的,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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