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经山东省民政厅初步审核,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省慈善总会、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44家单位获得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等单位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基金会等单位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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