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天,某税务稽查局小会议室内,检查组胡组长和同事小叶正在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杨律师及其会计进行约谈。胡组长针对事务所可能存在部分收入没有入账的疑点提出了问题:“在你们所承办的一些收费额较大的项目中,收费额尾数常常还有几元的小数额,这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杨律师回答说:“是根据各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不同内容和具体情况,经过商谈并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比例计算得出的,无法一概而论。”小叶接着杨律师的话说:“我们查过很多律师事务所,大额收费精确到几元钱的情况没有你们多。”这时,杨律师说:“并不多见不等于见不到,如果认为我们有问题请拿出证据来,不能随便猜疑。”而胡组长显得很冷静,对杨律师解释说:“我们没有说你们一定有问题,我们只是在对存在的疑点进行必要的了解,这是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该具有的合理怀疑,是为了查明情况以证实有还是没有问题,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配合。”但杨律师仍很不耐烦地说:“我们已经按照你们的要求提供了全部检查资料,而且你们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检查,如果认为我们有问题请直接提出,不要拐弯抹角。”就这样,约谈在紧张的气氛中进行着。
接着,胡组长拿出一份收费额个位数为3元的收入记账凭证,请杨律师直接正面回答该笔收费尾数3元钱是怎样计算出来的,但杨律师仍解释为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并找出了相应的代理合同为证,而对究竟是如何计算出这笔收费的,杨律师表示记不清了。为了“帮助”杨律师回忆,胡组长把八份尾数为小数额的代理合同摆在了杨的目前,但杨律师却撇开了话题,以这些合同的收费虽有小数额的尾数,但与实际开票额完全一致,证明不存在问题。总之,不管胡组长怎样提问或提示,杨律师就是东拉西扯,只字不谈为何尾数出现小数额的问题。
这时,胡组长拿出一份与K公司签订的注明了收费标准的代理合同,按照注明的收费标准计算的收费额应为17.6万元,但合同中实际注明的收费额却为98577元,少了近8万元,合同本身就存在矛盾,胡组长请杨律师对此予以解释,但杨杨律师只是轻描淡写地解释说:“以后实际收费时作了调整”,而对如何调整仍不予解释。此话让胡组长抓住了空隙,追问杨律师:“既然是以后收费时才作调整,那为何原合同上约定的收费额也会变呢?”杨律师立马解释说是由于重新签订了合同,但胡组长又追问:“既然是重新签订了合同,那为何收费方法没有重新约定呢?”杨律师无言以对。见一直伶牙俐齿的杨律师终于没有了回话,胡组长知道抓住了软肋,继续对杨律师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你们所很可能存在在委托方‘以支抵收’的情况,好在你们尾数为小数额的十多项业务的大多数委托方都在本地,找几家委托方核对应该很方便,所以,希望你们能够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至此,杨律师只好从头到尾承认了存在的问题。
原来,由于合伙事务所的投资人所发生本人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仅为每年24000元,而且工资额不得在税前扣除。杨律师深知该条规定下将形成的高税负,促使他想起通过虚开发票在委托方直接列支本人费用(由此造成一些大额收费的尾数为几元或几十元的情况),即采取“以支抵收”的方法来逃税,如此处理,不仅直接降低了营业税的计税基础,而且实际上也将应该在税后列支的超过扣除标准的个人费用变相得到了税前扣除,从而大大降低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但为了防止露出破绽,杨律师对凡是实施“以支抵收”的业务项目,均重新与委托方签订了代理合同,确保最终收费额与开票额的一致,以掩人耳目,但没有想到其中一份合同在重新签订时仅修改了收费额,没有将原约定的收费方法删除,从而露出了破绽。最终查明,该事务所被检查年度利用“以支抵收”方法少计业务收入87.71万元,不仅被补交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且也受到应有的处罚。
分析
上述问题的发现并不复杂,但如果仅是就账查账,不管是从会计账簿到会计凭证,或是从收入发票到银行进账单,还是再核对收入发票与相关代理合同,由于其数额完全一致且未在账内反映“以支抵收”的情况而很可能发现不了问题。但如果检查人员熟知一些律师事务所可能采取的偷税伎俩,再注意运用上述分析、核对及约谈的技巧和方法,则很容易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而在与被检查对象约谈的技巧和方法上,笔者认为,上述案例对检查人员至少有两大提示:
一是即使检查中遇到了类似上述案例中善于伪装的被检查对象,但假的终究是假的,被检查对象一定会在某一方面或细节上露出不合情理或违背逻辑的马脚。所以,检查人员在约谈被检查对象前,务必通过对比和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马脚”,思考好约谈的方式方法,充分准备好提问的内容、证据等“绊马索”,并在约谈过程中适时拉起“绊马索”,以促使约谈取得突破性成效。
二是对约谈类似于杨律师这样能言善辩的检查对象,一定要冷静沉着,不仅不能被对方的能言善辩和故意回避而忽悠,而且还要充分运用言多必失的基本道理,善于及时抓住对方在回答问题或辩解中因言多而很可能存在的各种破绽,以攻破对方的心理防线,提高约谈的效率效果。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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