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国税局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对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对在线开具发票的:使用在线开具方式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开发的《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开具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纳税人可使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设置的通用模板开具发票,水、电等特殊行业和银行代收费等特殊业务的纳税人可使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设置的专用模板开具发票,通用模板或专用模板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使用模板的自行定义项目功能。在线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的发票开具限额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结合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予以核定。使用应急开票功能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丢失发票开具信息的,应将发票存根联生成电子信息,持发票存根联原件、复印件和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到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审验,办税服务厅审验后留存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电子信息,并通过《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信息补录模块补录已经开具的发票电子信息。
使用自开票软件纳税人的发票开具信息传输。使用自开票软件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须将开票软件名称和软件说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使用自开票软件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登录《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向《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及时、完整地传输普通发票开具信息。通过数据接口传输开票信息的时间间隔,由纳税人根据开票量的大小自行确定,但月开票量大于3000份的纳税人至少每周上传一次开票信息,月开票量小于3000份纳税人至少每10天上传一次开票信息,上传的具体时间为期满后3日内。纳税人每次购票前必须将未传输的发票开具信息上传,以便验旧购新。
对纳税人从事收购业务,使用具有税款抵扣功能的通用机打发票(20054)的,继续使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使用不具有税款抵扣功能的通用机打发票的,通过《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开具发票。不具有税款抵扣功能的通用机打发票的具体票种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目前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仍然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目前未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省国家税务局开发的《车购税网上申报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确无上网开票能力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代开时统一采用《车购税网上申报系统》开具。使用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在线开具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时及时终止其原《二手车发票开具系统》用户身份设置。使用旧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原《二手车发票开具系统》在线开具。原《二手车发票开具系统》将于2010年12月31日关闭,从2011年1月1日起,所有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都必须通过《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在线开具发票。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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