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四季度,企业会计不但要盘点库存,复核一年的账目,查看哪些项目还没有发票或发票不合规,哪些税还没有缴等事项,还需要重点核对企业一年的往来账目,把该收的账收回来,该付的款付出去,并处理好各类挂账款项。
往来账是记录和反映有资金往来单位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会计账目,一般涉及的会计科目有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和其它应付款等。正因为涉及到两个单位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常常被企业用来隐匿收入,转移利润,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因此,往来账一直是企事业单位日常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检查的重点。
那么,企业如何在年底封帐之前做好“清账”这门必修课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专家为我们详细讲解了往来账户中的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三个账户长期挂账款项形成原因及处理方式。
预收账款的挂账清理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付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而预先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该科目属于流动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购入存货时形成的预付款。
一般来说,预收账款长期挂账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主要分两类:一是非主观故意行为。即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账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比如煤矿或从事煤炭贸易的企业。由于煤炭近年来一直是紧俏商品,不少煤矿会要求购买方先行交纳定金或预付款,然后才能为其发货。此时,煤矿就会形成大量的预收挂账款项。二是存在主观故意行为。这种情形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长期贷方余额较大,付款单位本已将货物提走,但企业仍然挂账,未全部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专家告诉记者,大额预收账款长期挂账,会使企业面临很多涉税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收入确认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都是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为主要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也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税收入为基础的,但是,除特别规定的计税项目外,就同一征税项目收入的确认,其政策是有差别的。因此,如果企业有预收款项,应该首先注意查看预收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企业首先需要注意流转税收入确认的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9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解释称,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中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第六项规定,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9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收入确认政策不同,势必造成同一收入项目在各相应税种纳税时间不同。如果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预收账款及时确认收入,而是长期挂账,且额度较大,那就很可能成为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在检查中,税务机关会要求查阅企业日常的销售发货记录等资料,一旦查实企业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形,不但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还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付账款的挂账清理
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应付账款一般按应付金额入账。因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企业无法或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据专家介绍,企业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形成原因有很多,在清理过程中,财务人员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虚构存货形成的长期挂账。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作用,因此有些一般纳税人企业会通过编造虚假的购销业务,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形下,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但由于该业务是虚构的,应付的购货款项势必会长期挂到“应付账款”下。
对于这类挂账,专家提醒,虚构存货不但增大了企业相应的成本,有避税之嫌,而且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已经是触犯了法律,加上应付账款是税务稽查中的必查项目,因此,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谨慎处理此类挂账款项。
二是确实无法支付而长期挂账。在实际经营中,债权人倒闭或债权人的支付账户异常而无法支付货款也会造成企业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之一。
对于这类挂账,一旦确认无法支付,就应该及时转作收入,并缴纳相应税款。但专家也向记者坦言,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一般都不会主动去调整,因为这相当于是企业白捡了一块收入,又不用纳税,只要税务局不查,账可以一直挂下去。但事实上,企业这么做的风险是相当大的,因为一旦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企业提供长期挂账的理由和原因,并要求出示债权企业的情况,经过协查确认企业作假,那就不会是补缴税款那么简单了,企业很可能会因为故意隐瞒收入而被处罚。
三是财务人员失误导致的长期挂账。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应及时调整账目,需要纳税的应及时补缴。
四是企业故意隐瞒经营情况造成的长期挂账。在税务机关以往公开的税务稽查案例中,有不少企业是因为账外经营被查的。这其中,就包括通过长期挂账隐瞒企业真实经营收入的情形。比如,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要购进一批货物,进货付款时没有通过企业开户银行办理,又没有太多的现金支付货款,而是通过另外一个银行账号进行支付。之后,企业实际已付清货款,但未对账务进行调整,这样一来,这笔应付账款就会一直挂账而无法处理。对此,专家表示,这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账务处理问题了,不排除从中极有可能会牵出其他涉税事项,如账外收入等,有事实可以认定为企业故意在逃避缴纳税款,其性质和处罚也会比较严厉。
那么,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多长时间需要确认为收入呢?对此,专家解释称,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前,《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则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中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对此进一步明确:“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一栏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上述这些文件都相应废止,只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也就是说,“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纳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应付账款的收入确认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企业还在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后再作出处理比较稳妥。
再过两个多月企业就要开始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专家就此提醒,对于上年度应付账款在本年汇算清缴自查时如果确认收入的,企业需要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
其他应收款的挂账清理
“其他应收款”账户用于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下,企业一般会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其他应收款的项目主要包括七类: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4.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等拨出的备用金);5.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6.预付账款转入;7.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其中,长期挂账比较集中的主要是3和4两项上。
对于为满足员工日常工作所借的备用金和因特殊事项支付给员工的款项,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要计提坏账准备。
在税收方面,清理员工借款时,应注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明确,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个人在年末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为了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1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由于文件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1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在清查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核,重点关注借款时间是否超过1年,借款用途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也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个人的借款属于83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就应该要求员工在年底前及时归还借款。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
除了个人借款外,不少企业也存在股东的应付股利一直挂在账上的问题。对此,专家告诉记者,对于这类挂账,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执行。即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对于未进行分配的利润不需要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但是对于已分配到股东名下的股利,如果满足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的条件,尽管没有实际发放给股东,但也应该在分配到个人名下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账及清账的技巧及应用
熟悉财务工作的人都知道,清理挂账,比对往来账目是企业财务人员最头疼的一件事情,那么,有没有诀窍使这项工作做起来能轻松一点呢?就此,专家也给我们支了几招。
(一)对账前的原则把握
专家告诉记者,为了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正确、可靠,企业财务人员首先应该养成经常核对账簿的习惯,把对账制度化。同时也要掌握对账的一个基本原则: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账证相符,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一一对应,业务记录相吻合。账证相符要注意看总账与记账凭证汇总表是否相符,看记账凭证汇总表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和看明细账与记账凭证及所涉及的支票号码及其他结算票据种类等是否相符。
账账相符,主要是看本单位各种账簿之间的有关指标是否相符,本单位同其他单位的往来账项是否相符。具体方法主要包括看总账资产类科目各种账户与负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各账户的余额合计数是否相符,看总账各账与所辖明细账户的各项目之和是否相符,和看会计部门的总账、明细账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账、卡之间是否相符。
(二)、对账中的细节把握
对账前,财务人员首先应审核对账手续,是否经过有权人士的签批,其次审核如下内容:
1.对于只提供余额无明细账目的对账资料,不予对账。供应商必须提供最后一次对账以来的全部账目资料。
2.对于供应商直接依据其销售部门往来资料而非财务部门账目提供对账资料的,不予对账。
3.对于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前来对账,即使经过企业有权人士签批,供应商的对账资料也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提供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对账。
4.对于对账手续和账目资料齐全的供应商,应及时对账并出具对账单。
5.对于发票丢失又无法确认是采购企业责任的,采购企业不能在对账单上确认该项债务,应要求供应商调减该债权。
对账后必须及时调整账目。因为如果对账形成的未达账项在对账单上长期挂账,以后再想调账还需要重新核实,否则会不知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另外,不调整账目还会影响到企业应付账款的真实余额。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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