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由国税和地税局自行颁发的和以国税和地税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75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22件。具体内容详见中国税网资讯频道。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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