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大连市某市场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姜某,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2人,分别出资250万元,经营范围为装饰材料销售摊位的出租,从业人员118人。
案头分析
2009年7月,大连市甘井子区地税局组织开展对管辖的市场类纳税人进行专项评估工作。根据行业企业填写的《市场类纳税人经营情况调查表》和提供的摊位租赁合同、市场摊位平面图、房产证等涉税资料,结合企业2007年~2009年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及“一户式”信息查询,该局评估人员发现辖区内某市场有限公司存在明显的纳税疑点。
疑点1:3年经营期内,企业以现金方式收取租金,但上报的租金收入明细账中的摊位号码有连续中断的情况,存在少计收入疑点。
疑点2:3年经营期内,在费用归集项目中,其他费用金额巨大,存在虚列成本的疑点。
疑点3:3年经营期内,企业3个年度的房产税缴纳金额完全相同,市场中有单独出租的房屋,又有多个摊位,且租金收入明细账中的承租人3年中有变化,存在未按出租和自用分开核算的疑点。
疑点4:3年经营期内,该公司无一人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存在漏缴个人所得税的疑点。
举证约谈
评估人员对该公司下发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通知书》,该公司对于上述疑点作出如下解释。
疑点1:3年经营期内,该公司虽然以现金方式收取租金,但上报的租金收入明细账与实际经营情况完全相符,摊位号码有连续中断的情况是由于在此期间摊位未租出去。
疑点2:其他费用金额巨大的原因是,该公司为了提高竞争实力,对部分市场区域进行了整修和消防工程改造。
疑点3:该公司3个年度的房产税缴纳金额完全相同,是由于市场经营性房产为租入房产,一直按2006年的房产税金额缴纳房产税,未进行细致核算,经自查分别核算后,发现每年都多缴了房产税。
疑点4:3年经营期内,该公司无一人缴纳过个人所得税,是由于企业经营期间,员工工资未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未进行股份分红。
由于该公司在约谈中的解释不能说明所有情况,评估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
实地核查
针对疑点1,评估人员将市场摊位图与经营现场核对,并经了解,发现该公司收入明细账上连续断号的20个摊位每年都在正常经营,租金直接由法定代表人收取,未在账上体现,每年少计收入5万元。
针对疑点2,评估人员将该公司的经营费用进行重新分类归集,并进行账账、账证、账实核对,发现该公司的所谓区域整修和消防工程改造没有与相关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账上也未列示相关的款项支出,且提供的2家相关公司也未收到该公司所付的款项。经与该公司负责人说明利害关系,该负责人承认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每年都虚列10万元的工程费用。
针对疑点3,评估人员核查了该公司的房屋权属证明,并到该公司提供的出租方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用房确为租入房产,出租方为某地产商。该公司不了解租入房产不缴房产税的税收政策,一直按租金差额缴纳房产税,共多缴纳房产税8万元。
针对疑点4,评估人员通过到该公司的人事部门核查,发现该公司的高级管理者都采取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取得工资,底薪未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年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和提成未扣缴个人所得税。通过查看该公司往来账簿,发现2个股东分别有长期借款20万元未还,款项通过开户行汇到了股东的个人存款账户,该公司确认为税后分利。
评估处理
经调查核实,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调查核实报告》,按程序制作了《纳税评估结论书》,作出如下处理:
1.该公司3个年度共少计收入15万元。应补缴营业税7500元,城建税525元,教育费附加225元,地方教育附加75元,印花税15元。
2.该公司承认每年少计收入5万元,虚列成本10万元,造成每年少计算利润15万元。2007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500元,200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7500元。
3.该公司与评估人员共同确认2007年、2008年2个年度共多缴房产税8万元,同时计算同期存款利息3500元,合计退税83500元。
4.该公司承认高管人员的薪酬方式为底薪加提成,应补扣个人所得税5万元。承认2个股东分别取得20万元税后分利未缴个人所得税,应补扣个人所得税8万元。
在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的同时,由于企业采取了虚报收入等手段造成了少缴税款,涉嫌逃税,评估人员按相关规定填写了《移交稽查建议书》,并列明了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取证的重点,由区局稽查选案人员列入稽查任务清册。后经区局稽查部门检查,确认该公司逃税成立,但由于额度较小未达到逃税罪标准,且该公司态度较好,区局对该公司作出了处逃税额1倍罚款的处罚决定。S
(本案例由大连市甘井子区地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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