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于2007年,2009年开始盈利,其*9笔生产经营收入要从2007年算起。其能否享有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的优惠政策。
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限应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即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成立企业由于“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已经早于2008年1月1日,所以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除非有新的政策规定可延续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投资项目符合财税[2009]166号规定条件,应允许享受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为导向,统一覆盖内外资企业。如果仅仅因为该企业成立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就难以一视同仁,势必形成新的歧视政策。何况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未有之前,企业禁止享有税收优惠的规定。仅对于“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开始计算,那么既可以允许该企业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日起开始享受税收优惠,也可以允许企业在2008年之后包括“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的六年内的剩余期限内享有税收优惠。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王占伟
此案例中该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的优惠政策。
看到这个问题,让我想到很多类似的情况:比如福利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是否免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是否延续执行、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抵扣时限问题等等。这些疑问,都是在新旧税法交替过程中,一些具体业务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解决这些问题,除了等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外,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依税法的总体大原则分析解决。
就此案例来说:
*9、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此文件明确了优惠政策在新法前后的执行原则。
根据财税字[1994]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兴办的各类公共服务事业,包括公共交通、自来水、热水、电、冷热气、可燃性气体等的供应)。按此规定,A污水处理厂应符合此优惠条件。A污水处理厂是2007年建成并开始经营的,假设A厂在2007年度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注:财税字[1994]1号中有关公用事业的优惠不在此范围内);虽然《通知》还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但是A企业不属于前述过渡期优惠政策,且财税字[1994]1号文在新税法执行后已经做废。对于A企业来讲其已经渡过了2007年的享受优惠期间,而不论其是否真正享受到该优惠。
第三、税法应遵循“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这一原则。也就是说: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而本案例中,税收优惠条款应属于实体条款,所以按照“实体法从旧”的原则。新税法中的条款不具有溯及力。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此后对于第二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文给予明确。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明确,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原因,我的观点是:此案例中该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的优惠政策。除非总局本着“产业优惠”的导向再下发文件进行明确。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章建良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理由如下:
*9,税法没有规定,类似企业成立时点、或*9笔类似收入发生于2008年1月1日前的,不能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税法只规定了过渡期税收优惠的时点。《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第三,假设由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限应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即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成立企业由于“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已经早于2008年1月1日,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照此推理,类似时点的企业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法的其他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等,显然跟实际不符。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不在于成立时点和取得*9笔收入时点,而关键在于新税法施行的时候,企业项目所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
中国税网网友:税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9笔收入。另外该文件还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获利年度作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日,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企业推迟获利年度来避税的问题,税收征管难度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从企业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的新办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来延期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作 法;另一方面也可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还可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但是A企业不属于前述过渡期优惠政策,且财税字[1994]1号文在新税法执行后已经做废。对于A企业来讲其已经渡过了2007年的享受优惠期间,所以不能享受新企业所得税罚规定的税收优惠。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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