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强化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宁波市国税局制定了《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甬国税发[2010]90号,下称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办法要求,增值税纳税人(下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法明确,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在超过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需要,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强调,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办法还同时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迁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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