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下称通知),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作出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8年发生的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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