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地税系统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下称《税务证明》)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试行)》(京地税法[2010]77号,下称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规程明确,境内机构和个人(下称申请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外汇指定银行除本条第十三项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按规定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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