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资委”)网站公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的全文。内容分六章,共三十四条。
这从暂行规定的具体条文可见一斑——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加强中央企业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暂行规定的快速出台,也反映出了商业秘密保护这一领域的迫切需求。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则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等经营信息;以及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技术信息。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暂行规定的第十一条当中还明确了,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作为这部规章的重点,暂行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保密的机构、职责、措施和奖惩办法。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保密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并要配备专职保密人员。中央企业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在暂行规定当中要求各中央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或者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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