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不仅是高新技术企业,而且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其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为了培育税源,决定以财政专项拨款名义拨付给甲公司290万元用于对HR高新产品升级的研发,同时明确,对该资金按照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并要求甲公司对此笔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某税务检查组至甲公司例行检查,发现甲公司在被检查年度前一年的5月收到上述拨款,并挂“专项应付款——HS项目财政拨款”账户,但至被检查年度末,该账户仍有近81万元尚未使用,甲公司解释,HS项目尚未最终完成,还需发生费用支出。由于甲公司已有两年未接受纳税检查,所以,检查组对甲公司上一年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一并进行了检查。检查后初步认为,甲公司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不仅做到了专款专用,而且也实行了单独核算,基本符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未见异常。
但是,检查组冒组长突然回想到查阅甲公司被检查年度工作总结时,看到总结中对HS项目介绍的情况是已基本完工,而且HR的升级产品已开始试产,这让冒组长顿生疑惑。冒组长觉得,既然工程基本完工而且相关产品已试生产,为何还有大额资金没有使用?是财政拨付资金的预算偏高?是有费用没有支付?还是另有其他隐情?想到这里,冒组长觉得有必要做更为仔细的检查。他又查阅了甲公司有关HS项目的工程总预算方案、各具体明细工程委托施工合同及已完工程决算报告,并与“专项应付款——HS项目财政拨款”账户列支各项费用的明细情况进行了对照检查,发现凡是需进行工程施工即需资本化的支出都在该账户中进行了列支,这让冒组长又产生了新的疑惑,为什么该账户中列支的仅以需资本化的为主?难道HR项目的研发只需若干固定资产就可以基本完成?难道该项目需列支的零星费用真的很少?想到这里,冒组长自然怀疑起甲公司很可能将HR项目发生的大量费用开支挤入了期间费用,于是冒组长立马打开了管理费用账户,不仅发现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而且所列支的费用也以小额零星居多,但甲公司解释说,这些费用是HT新品研发项目上发生的费用,同时还拿出了对HT新品研发的可行性方案和实施计划,甲公司的解释让冒组长陷入迷惑。但冒组长又心生一计,他请甲公司分别提供出对两个项目具体经办人员的组成名单以及HT新品研发的费用预算计划,甲公司不知道冒组长用意,只好如实提供。冒组长先对照名单逐一核对了在管理费用中所列支研发费经办人员的签字,发现了有大量HR项目中的人员签字,而且金额达80多万元,但甲公司又辩解说,这些签字中有与HT项目共同的费用,但冒组长反问到,那HT项目发生的费用中有没有HR项目的共同费用呢?甲公司无言以对。为了查明是否属于共同费用,冒组长又询问了在费用列支凭证中签字为HR项目的有关人员,证明他们签字的费用都用于了HR项目,与HT项目无关。另外,冒组长从HT新品研发的费用预算计划也分析出,在研发期初仅会发生几万元的小额费用,绝不可能发生80多万元的大额费用。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甲公司不得不承认了将80多万元HR项目的费用挤入期间费用的事实。
实际上HR项目早已完工,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基本结清,甲公司只是认为在HR产品的性能完全稳定前可能还会发生一些费用,所以,一方面将HR产品的部分费用计入了期间费用,以“留有余地”,另一方面想等到HR新品的性能完全稳定后,如果“专项应付款——HS项目财政拨款”账户还有结余,再将相关余额计入计税所得额,但甲公司也不得不承认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缴。
分析
上述案例有两点启发:
一是在以往对财政专项拨款的检查中,许多检查人员对各种拨款往往仅检查企业是否挪作他用,即仅是检查是否“专款专用”,而不检查是否已“专用专款”,即很少检查企业对有关拨款项目的支出是否已全额由专用拨款列支。但是,从上述甲公司发生的问题可以看出,专项拨款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检查人员不能仍停留在对专项拨款检查“专款专用”的老习惯、老思路上。检查人员要知道,由于类似于上述甲公司将拨款项目支出挤占期间损益问题的发生,仅检查“专款专用”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所以,今后对各级财政或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专项拨款,检查人员不仅要检查是否“专款专用”,而且还要检查是否“专用专款”,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将应该计入拨款支出的列入期间费用等其他方面。
二是检查人员应注意掌握与报支费用签字经办人员进行核对的检查方法。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不同项目由不同的人员经办,但由于甲公司故意混淆了不同项目费用的列支渠道,检查人员就利用了不同项目由不同经办人员签字的情况予以区别。实际上,日常检查中也应经常运用到此种方法,如企业的基建支出和期间费用多数由不同人员经办,则检查人员可据此进行分析和区别。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怀疑签字人员不能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则检查人员还应该做进一步的询问,要知道不是经办人员,一定不会对相关事项解释得滴水不漏,一定会在检查人员不同角度的提问中暴露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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