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国税局对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
基本情况
辽宁省鞍山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资本221.8万元,经营范围为液化石油气、丙烷、五金建材、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经销。该公司2003年4月~2004年3月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2007年4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案头分析
鞍山市铁西区国税局评估人员通过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疑点。
疑点1.该公司2008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8%,而应纳税额同比下降6%,造成税负同比下降23.81%.收入同比增长,而税负却同比下降,怀疑有取得收入不入账问题。
疑点2.该公司2008年成本费用率为12.72%,而同行业成本费用率为3.54%,高于同行业成本费用率259.32%,怀疑有虚增成本费用问题。
疑点3.该公司有大量滞留票,怀疑其有账外经营行为。
疑点4.从业务范围明细中,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有仓储业务,势必需要经营场地,而经营场地上势必要发生固定资产的购进或自建,因仓储业务缴纳营业税。从该公司2007年~2008年增值税申报表上看,未有进项税转出记录。因此,围绕固定资产业务是否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引起评估人员的怀疑。
评估人员对此采取了盈亏平衡测量法和库存测量法,经初步测算,该公司至少有24万余元少计收入问题。
举证约谈
在充分案头分析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会计进行约谈。约谈中,企业人员对疑点问题逐项进行了解释。
疑点1.2008年税负同比偏低的问题,该公司会计解释说,由于石油价格大幅度波动,导致液化石油气价格大幅度下跌,因此2008年税负同比偏低。
疑点2.2008年成本费用率偏高的问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解释说,由于该公司下属有7个分站,因此与其他企业相比,成本费用必然要高一点。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承认确实在零售环节有取得现金收入少记账的行为,并保证在回去后认真自查。后该公司经过自查,确认有255000元(不含税)未及时开具发票、少报销售收入、未及时入账,共补缴增值税33150元。
疑点3.滞留票问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2006年1月~8月期间,由于单位内部管理不善,从各炼油厂购进液化石油气时将发票丢失,形成滞留票,由于不熟悉金税工程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这些滞留票在当时不知道如何处理。该法定代表人表示,将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补税。后该公司经过自查,确认21组滞留票,购入金额4534929.47元按照相关规定作补税处理,该公司2006年平均进销差价率为4.6%,销售收入4753594.83元,共补缴增值税617967.33元。
疑点4.怀疑有自建固定资产未作进项税转出问题,该公司会计说,公司于2008年7月份建造一个库房,由于业务水平低,没记入固定资产账。后该公司经过自查,确认有297982.61元(不含税)未作进项税转出,按照相关规定作补税处理,进项税额转出50657.04元。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分析的疑点和与企业约谈自查情况,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1.通过实地核查,该公司税负同比偏低,通过自查补税后,税负变化与收入变化相一致,此疑点解除。
2.经实地核查,未发现该公司有虚增成本费用问题。该公司下属2个分站均坐落在居民区内,因此属于居民购买液化气比较多,是使用现金也较多的站。经过实地点库,账面与实际库存之差与企业自查结果现金销售未及时入账部分大体一致,此疑点解除。
3.该公司确有3笔固定资产业务未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与企业自查补报一致,此疑点解除。
评估处理
该局最终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建造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50657.04元。
2.现金销售补缴增值税33150元,补缴所得税3493.5元。
3.滞留票应补增值税617967.33元,应补所得税72159.57元。
以上合计应补增值税701774.37元,应补所得税75653.07元,总计777427.44元,同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本案例由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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