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河南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结合该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河南省地税局于近日下发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下称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自5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河南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其中,普通标准住宅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3.5%;除前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4.5%.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通知明确,普通标准住宅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4%;除前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符合下述有关条件的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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