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那么纳税辅导期是多长时间,如何对纳税人进行辅导期管理是当时政策未明确的地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一、纳税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那么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那些纳税人呢?
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国税发[2010]40号文第四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辅导期限缩短
国税发[2010]40号文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原政策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规定,新办商贸企业如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实行辅导期管理,辅导期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国税发[2010]40号文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为3个月,期限缩短,也体现了总局鼓励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目的。
三、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辅导期将延长
为鼓励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只对特定情形的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辅导期限按照国税发[2010]40号文的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为6个月。那么是否企业辅导期限届满后可以直接成为一般纳税人,不用再进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呢?
国税发[2010]40号文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明确了纳税辅导期开始时间
1、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以在开业时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2、其他一般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偷税行为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或者获得举报时发现进行稽查后出具《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五、辅导期结束后仍有可能继续实行辅导期管理
根据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国税发[2010]40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如果发生40号文第四条情形之一的,即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将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内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期满后顺利转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也就是说,若纳税人一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辅导期限将不仅仅是6个月,有可能是1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注:截止本刊发稿前,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若干条款的处理提出了10项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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