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国将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扩大调查范围,无形资产和关联股权转让、对“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和受控外国公司管理问题将成为反避税工作重点。
今年,我国将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扩大调查范围,制药和汽车行业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和关联股权转让、对“走出去”企业的关联交易调查将成为反避税工作重点。这是《中国税务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的*7消息。
据了解,税务总局对今年的反避税工作已经进行了具体安排,建立健全工作规程、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和推进双边磋商进程被放在首要位置。为配合去年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今年的反避税工作安排里包括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用以明确和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流程和相应职责。这可以看作是税务总局从去年着手实施的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专业化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针对今年的工作重点,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我国反避税调查更多侧重于有形资产购销的转让定价问题,对于无形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新问题,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新领域,金融、饭店等服务业和对外投资企业鲜有触及。今年,将加大对无形资产和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的关注度,改变当前单纯以有形资产购销和传统简单制造业作为调查重点的反避税工作模式,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股权的合理作价方式。此外,将特别关注‘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和受控外国公司管理问题。”
近年来,税务总局加大了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工作力度,反避税、非居民税收和国际税收协定等工作都取得了明显进展。2009年,全国反避税工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9亿元,补税20.9亿元,补税比上年增加8.5亿元,增长69%,是开展反避税工作以来查补收入最多、增长最快的一年。全年签订7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2个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双边协议。7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间如果企业经营规模与签署安排前保持不变,还可以在未来4年为我国多征收36亿元税款。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转让定价双边磋商是消除纳税人国际双重征税的重要手段,不仅关系到提出双边磋商企业自身利益,对行业整体利润水平也会产生较大影响。税务总局目前受理的双边磋商案件有39件,涉及日本、韩国、美国、丹麦等国家,提出双边磋商的企业均为行业领先企业。从2005年至今,我国已对外签订12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7个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双边协议。
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表示:“在双边磋商中,我们提出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新理念,强调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购买力、廉价土地和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要求发达国家认同并尊重这些特殊经济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的贡献。这些理念已在一些案件磋商中初步得到了外方认可。”
通过双边磋商和参与国际交流,税务总局正积极谋求扩大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国际影响力,提出了很多基于发展中国家立场的观点和思路,在国际反避税规则的制定中积极争取话语权,更好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
据了解,今年是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同期资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管理的*9年,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布置好本地的同期资料抽查工作,全面了解同期资料准备和管理情况,注重收集整理纳税人对同期资料准备工作的意见,以及税务人员在同期资料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奠定基础。
那么,哪些情况会引起税务机进行反避税调查呢?
一般来说,企业在与主管税务机关在协商情况下不能解决涉税相关问题时,特别容易触发反避税调查,其原因在于税务机关在完全信息情况才能全方位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而企业也存在侥幸心理,自以为花假账做得很漂亮,与税务机关在一次性博弈中可能侥幸逃脱。但是,企业应该缴纳何种税以及缴纳多少不是取决于其财务核算,而是取决于其何种经营方式以及多大的经营规模。
因此,与国家税务系统对抗、采取不合作甚至其他更为恶劣的做法特别容易引起其纳税风险以及招致更大更多更为严厉的处罚。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在如下几类企业: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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