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落实上海市政府《关于落实本市稳步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入水平配套支持政策的协调意见》(沪府办秘[2010]235号),促进该市出租小客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上海市地税局下发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车行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17号,下称通知),对该市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作出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上海市域出租车企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调整为:单车双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8500元,单车单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6400元。
对该市区域出租车企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调整为:单车双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4900元,单车单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4000元。
对该市个体工商户出租小客车业务,其中税务登记在浦东新区和黄浦、静安、卢湾、徐汇、长宁、闸北、普陀、杨浦、虹口、宝山、闵行区的出租汽车个体户,月营业额核定为7100元;对税务登记在嘉定、松江、南汇、青浦、奉贤、金山区和崇明县的出租汽车个体户,月营业额核定为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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