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曾发文要求大型企业进行税收自查,确保税收收入不下滑。2010年,我国率先走出了金融危机的阴霾,但国家税务总局还是在年初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部署了今年专项检查的任务,检查重点锁定了药品经销行业、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行业和交通运输行业。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安排是出于什么目的?这些行业在纳税上又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呢?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电话采访了全国知名税收实务专家张伟。
记者:张老师您好,相信您也注意到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就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您认为税务总局作出这一部署初衷是什么?
张伟: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出口大幅下降,不少企业经营困难,有的甚至停产倒闭,经济增速陡然下滑。为贯彻落实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等一系列加强税收征管的文件,保证了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年完成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63104亿元,比上年增加5241亿元,增长9.1%. 2010年专项检查事实上是2009年专项检查大背景的一个延续。因为2010年虽然我国经济形势有所好转,但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过去,持续多久尚不明朗。温家宝总理在多次讲话中也提到,今年的经济形势变数很多。同时,2010年是经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财政收入形势到底如何,也难以预料。在这种情形之下,要想保持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就成了税务部门的不二选择。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年初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上就制定了一个高标准的税务稽查目标,即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税源检查和大要案件查处两个重点,落实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全面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确保实现稽查工作既定目标。
记者:那么,今年的专项检查有哪些显著特点呢?
张伟:从2009年的税务稽查效果来看,税收专项检查的效果十分明显,特别是纳税自查,对税收的贡献率是比较大的。因此,我认为2010年将会继续沿用2009年的稽查手段,纳税自查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说到特点,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9,牢牢抓住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两个抓手,严厉打击虚开发票故意偷税行为。
税务检查大致可分为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日常检查这三种。税收专项检查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对特定的行业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又可以分为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必查项目,和各地按本地区实际开展的纳税自查。
需要说明的是,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日常检查是有区别的。专项检查的目的不仅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组织税收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便集中解决一些行业存在的问题,为今后检查类似的问题提供借鉴,为税务管理部门提供切实有效的征管建议,以达到以查促管的良好效果。专项整治是指对某一个地区的某一类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开展的税收检查。比如河北枣强“利剑二号”税案就是典型的专项整治。当时枣强县部分毛皮加工企业采取设立“三无企业”,虚构加工和购销合同,大肆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这些犯罪团伙不仅在枣强县注册成立虚假企业,还在其他地区注册成立外贸公司,形成了以枣强县为中心,辐射全国,从养殖场提供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到外贸公司骗税一条龙的虚开、骗税网络,并呈现蔓延之势,给当地和周边地区税收秩序带来极大危害,严重影响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
短期内的税收专项整治可能会对当地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冲击,但从长远来看,对于促进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很有好处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挑选一些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进行检查。
第二,继续进行大规模的纳税自查,节省有效的税务稽查资源,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我刚才也讲到,2009年纳税自查对税收的贡献度是比较大的,今年继续沿用这一手段,一方面因为纳税自查是和谐社会宽严相济税收政策的重要体现。比如,《刑法修正案(七)》取消了偷税罪,并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补缴应纳税款后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宽严相济的特点,也与当前我国倡导和谐社会的精神相一致。另一方面,客观上讲,今年的财政收入形势依然严峻。最近公布的财政部预算草案显示,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计划为73930亿元,增长8%;全国财政支出预期目标84530亿元,增长11.4%.用财政部的话来讲,今年的财政收入形势是“钱袋子里进的少出的多”。这是因为结构性减税、外贸、企业效益较低等因素,均会影响财政增收,而三农、教育、科技、社保、医疗卫生等支出基数大,难以减少。同时,灾后恢复重建、新农保试点、医改等还需大量投入。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占大头的税收收入不受影响,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收稽查力度,继续推行纳税自查也是必要的。
记者:您刚才讲到纳税自查的好处,但之前曾有媒体质疑,“纳税自查”没有法律依据,不合法,实际就是税务总局抓收入的一个临时手段,您对此怎么看?
张伟:首先应该指出的是,纳税自查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是错误的,纳税自查是有法律依据的。基本的依据就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应该说,这一规定给了纳税人自我修正自身违法行为提供了一个出口。就拿偷税来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按照上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有上述四类情形的,可以减轻处罚。这就是纳税自查的执法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推出的一项温和的、行之有效的税务稽查手段。
记者: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确定为药品经销、房地产、建筑业和交通运输四个行业。依您多年的稽查经验,这些行业为什么上了稽查“黑榜”,他们在运营中存在哪些税收问题?
张伟:纳入专项检查的企业都是税务部门在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比较多,且危害性比较大的一类企业。下面我分别解释一下。
1、房地产行业。除了2009年国家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国内经济形势没有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外,从2003年至今,房地产行业就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按照今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部署,房地产行业再次被纳入重点行业稽查范畴。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近年来全国房价飙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税收本身就具有调控功能,并集中体现在发政策和严稽查上。比如,从发挥税收调控作用的角度出发,近几年我国曾先后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文件调控房地产市场。为保证政策的落实就要严稽查。因为这将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二是近年来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稽查表明,该行业存在的问题确实比较多。举个例子:某房地产企业的一个楼盘成本是1亿元,收入是3亿元,毛利就是2亿元。按规定该企业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由于已超过200%的增值率,因此应按超率累进税率60%进行纳税,还有应该缴纳5.5%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这样算下来,该企业90%的利润就都要上缴国家。当然,这是只一个简单的测算。但这一事例说明房价越高,企业缴的税也应该越多,但事实并非如此。原因就是不少房地产企业通过多种手段少缴税款。因此,今年房地产行业再次被稽查也在情理之中。
2、建筑业。建筑业也不是*9次纳入检查重点,原因之一就是建筑业是房地产行业的主要成本。要检查房地产行业的税收问题,不检查与其关联度密切的建筑业是很难把房地产行业的成本检查清楚的。这是因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一般都是走银行的分期付款,是明账,没有办法隐瞒。所以能隐瞒的收入基本是视同销售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主要就落在成本上。因此对建筑业的检查实际和对房地产行业检查是一体的。
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会通过各种手段少缴税款。比较常见的就是通过关联交易加大建安成本,逃避纳税。比如,某房地产企业一个楼盘多开了1000万元的建安发票,对于建安企业来说,多数为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征收率全国*6也就是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建筑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0%×25%=25(万元),加上1000×3.3%=33(万元)的营业税,整体税负58万元,再加一点印花税,所缴税款最多不超过60万元。但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开100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可以抵掉1000×25%=25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30%=3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关键是土地增值税还可以加计扣除,算下来就会少缴近600多万元的税款。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就可以看出建安企业帮助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的获利空间有多大。
再比如,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老板是个人,按规定,个人分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这些企业老板往往会通过开建安发票把钱套出去。还拿上述案例来说,假如该房地产企业老板为个人,也通过建安企业开具了1000万元的发票,因为并没有1000万元的真实建筑工程存在,而该企业老板最多就是付给建安企业发票的手续费,剩下的钱就会通过资金回流到老板的个人银行卡上。这样一来,首先是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偷逃了个人所得税。
建筑业成为今年专项检查重点的第二个原因就是为了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大环境。我们知道,为了扩大内需,2009年我国有4万亿元的巨额投资,这些投资主要用于修桥铺路和建筑业相关的领域。而建筑业只要一开工就要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行完工百分比法进行计算缴纳。在这种情形下,建筑业就成了新的税收增长点,所以有必要对这一行业进行专项检查。
3、药品经销行业。从税务部门的稽查经验看,药品经销行业主要存在三大税收问题。
*9,隐瞒销售收入盛行。药品经销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主要有:
1、有收入不记账,现金往来搞体外循环,形成偷税。有些医药公司采用不开发票、收入不记账或不全部记账的方法,将收入直接坐支或存入个人账户;还有的公司采用票据结算时,不注明票据去向,存在套现的嫌疑。
2、商品成本结转不正确,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销售的药品品种多,药品经销企业每种药品的利润率不一,而个别医药公司,为了人为的调节利润,经常在成本结转上做文章,库存商品核算混乱,不是按照规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而是按照费用支出来确定成本结转的多少,以达到不盈利或少盈利的目的。此外,采用售价记账的医药公司,不正确结转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从而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3、虚列或多列费用,对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不调整。以批发为主的医药经销企业为了销售更多的药品,对零售药店或业务经销人员按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而这些费用在账务上无法处理,往往采取虚列或多列其他费用的方式来进行账务处理,如通过虚开会议费、招待费、虚列人员工资等形式处理。还有一些医药企业对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不调整,如三年以上应付账款,计提未付的租赁费等项目,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
第二,虚开发票比较严重。在实际操作中,某些药品经销企业会利用本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管理费等名义,为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利。而受票单位拿着这些发票,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也是收获不小。根据今年的检查要求,在增值税进项税方面,将重点检查三个方面:一是检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是否真实结算,货款支付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是否有虚构药材等农产品收购业务和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行为;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等。特别是其收购药材时,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情况。二是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购进固定资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重点检查购进的各种仪器、仪表、设备(如色谱仪、光度计、水控仪器等)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从非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填开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将不属于农产品的购进货物如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人体血液时比照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从非运输部门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等。三是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转出。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非生产部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改良、组装固定资产领用材料、免税产品耗用材料是否及时作了进项转出。
第三,回扣盛行,侵蚀税金。药品经销企业与生产商之间吃回扣是公开的秘密,回扣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门,大体有现金、国内外旅游、赠送实物、药品,甚至还有的给经营者报销其打通关系所需礼品费用、吃喝玩乐费用等。对于这些费用,生产商一般都采取会议费、差旅费、餐费等形式在财务列支,套取现金,返还经销商。按照税法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此外,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回扣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为了让其合法化,药品经销企业往往就会找票冲账。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也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了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允许扣除的范围是合同金额的5%.也就是说,即使药品经销企业取得的佣金在财税[2009]29号文件的范畴,但也需要同时满足通过银行结算,提供合同等要求,显然,药品经销企业是做不到的,因为回扣本身就不是能“阳光化”的收入。
4、交通运输行业。对交通运输业的稽查,除了行业本身有很多涉税问题外,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净化整个增值税链条。
2003年以来,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后,假票少了,但虚开现象多了。我们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首先要解决进项发票的问题,然后才能给别人开票。交通运输行业比较特殊,正好处在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交界处,收入要缴营业税,进项要抵扣增值税。因此,运输发票是增值税进项税的重要抵扣凭证。通过这几年的稽查发现,在防伪税控系统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虚开运输发票,多列进项的情况是比较非常严重的。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税制的不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
目前,交通运输企业的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两种。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由代开票单位按开具数额的6.6%扣缴税款,纳税人只需缴纳了6.6%税款,就可以按相应的额度开具发票。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该发票时,是按7%抵扣税额,纳税人不仅不负担税收,反而可以多抵0.4%的税款,开的发票越多,占的便宜越大。运输发票征税率与抵扣率的差异,客观上为虚开发票提供了生存空间。同时,运输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还可多列成本,吃掉利润。此外,纳税人的各种超标开支以及未取得合法凭证的“白条”等,通过代开发票,均可洗掉污迹,披上“合法”外衣,达到虚列成本,偷逃所得税的目的。正是这种即可获得“一本万利”,又能“合法洗票”的生意,使得以开票为主的运输公司应运而生。因此,今年税务总局才把交通运输业列入了检查重点,也是想通过不断的检查,促使企业规范经营,从而净化整个增值税管理链条。
记者:梳理完这四大行业的税收问题后,相关企业很想知道如何才能从日常管理入手,预防专项检查的风险?请您给他们支支招。
张伟:从税务稽查的角度,我把企业分为精心策划型和政策不听型。如何应对潜在的涉税风险,这两类企业应区别对待。
精心策划型企业,就是其主观上想偷漏税,如果某一个地区普遍出现类似情况,那么,税务机关就会进行专项整治,以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因为此类案件对外的关联度大,对税制的危害性大。比如2009年全国严查的CPU骗税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精心策划型案件。该案中,不法企业从进口代理商购进CPU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不开票方式销售给国内电脑配件零售商;同时,从境内收购淘汰的CPU或从深圳等地“租借”相同型号的CPU,代替实际已经内销的CPU,并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为掩护,虚假报关出口。之后,利用海关开箱查验比例低之机,将冒名顶替的CPU“出口”至香港等地。在境内、香港两地不法分子的配合下,该批货物在香港更换包装后,又通过深圳等地口岸以“夹带”等方式走私入境,并藉此实施下一轮循环骗税行为。为虚构出口结汇假象,不法分子还将国内销售CPU的货款汇拢至个人账户,并通过广东、福建等地的“地下钱庄”汇入香港的关联公司,再以“货款”的名义将外汇转入境内。最后,凭借表面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收汇核销单,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需要提醒的是,区域专项整治一定是针对精心策划型的案件,通常以虚开发票和骗税居多。对于此类情况,告诫相关企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牢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规范经营,照章纳税,企业才能实现持续发展。当然,这也应该引起企业管理层的足够重视,一方面应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另一方面要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抓日常管理,把风险及时控制住。
对于政策不听型企业,税务机关往往会客观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
目前,我国税制整体处于转型期,变化比较多。比如,2008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又修订实施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这些变化会导致企业出现偷、漏税现象。这里面有主观故意的,也有政策变化使得企业没有及时缴税的客观事实存在。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随着新税法的实施,这一规定被废止,而随后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也并未对此进行规定,这对于那些采取先整体资产置换再借壳上市的企业可谓影响巨大,如果企业没有注意到这一政策的变化,无疑会面临被稽查的风险。
因此,对于政策不听型的企业,我给出的建议是:千万不要对税收政策不闻不问!企业一线的财税人员更要及时学税法,了解新政策。如果企业本身不具备这一条件,可以借助专业的中介机构的力量。术业有专攻,在这一点上,企业的负责人要舍得花钱,一定要认识到,这个钱花得是值得的,因为一旦因政策失误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那就不是能简单补税了事了,很可能还要受到行政处罚,并作出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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