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某市地税稽查局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反映某石膏粉加工业设有两套账,一套账对外一套对内,存在偷逃国家税款情形。稽查局据此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检查,但该举报信没有反映其他更加具体的信息。负责案件稽查的小王、小李先到管理分局了解企业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该公司账务处理很规范,纳税习惯较好,税负比较合理,没有发现利用“账外账”进行偷逃税款的问题。他们又调阅了该公司纳税申报资料,也没发现有价值的信息。难道这封举报信是假的?
稽查人员在将调查情况向稽查局领导反映后,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小王、小李决定从石膏粉加工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过程进行调查。在履行了进户稽查手续后,检查组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座谈,对企业的生产工艺进行全面了解。企业财务负责人介绍,石膏粉加工的生产流程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喂料破碎、磨粉、煅烧、均化装运。由于该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单一,而且石膏粉在生产过程中只发生物理变化,因而稽查人员根据企业生产工艺特点,计算出各个环节使用投放原材料石膏、耗电、煤的数量。根据该公司2008年度账面销售收入532.50万元,账面利润54.54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7.01万元。计算出投入主要原材料石膏1.18吨可生产1吨半水粉,1.2吨石膏可生产1吨无水粉,27至30度电生产1吨膏粉,生产1吨膏粉需用煤0.12吨左右,无水粉出厂价800元(含税价),半水粉出厂价480元。该单位的上述数据与同行业水平相比基本一致,偷逃税款的可能性很小。稽查人员又核对了该公司1、6、12月份的银行对账单,经过核实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相吻合。哪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正当案件稽查走入困境的时候,一个不经意的发现为检查工作带来了转机。稽查人员在检查原始凭证中发现11月份有一张现金支票存根联金额有铅笔轻微改动的痕迹,对应的记账凭证反映支取现金2万元用于支付零星费用。既然是取现拔付费用,那为何支票存根用铅笔填写,而且又会改动呢?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又重新核对了该公司所有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支票存根。发现银行对账单上11月份并无2万元的支出,但是同日有二笔收支情况该单位银行日记账上没有记录,其中一笔18万元的收入没有记录,另有一笔20万元的支出账上也无记载。稽查人员又到了该公司开户银行调取了该月的所有收付款项的银行记录。银行记录反映18万元的款项系从福建某石膏工艺公司汇入货款,另外20万元取现后转存18万元转入一个开户名称张某的个人账户。通过询问企业财务负责人反映张某为该公司主管供销的股东。
稽查人员讯速向领导反映案情,并按照正常程序又到银行查询了张某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至此,一桩账外设账隐瞒销售收入近百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5.67万元、偷逃增值税17万元的案件才真相大白。
作为检查组的成员之一小王介绍,该公司的主要原材料石膏均是从当地私人小膏矿购入,这些小膏矿为了偷逃税款,只按购入石膏数量的70%开具增值税发票,膏粉加工厂没有进项抵扣,为了不加大企业增值税税负,该厂对销售给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私营企业,平时通过股东个人账户反映收支,账外设账。那一笔18万元的货款系销售人员打错账户后直接转账,为了对付税务机关检查,银行存款平账,所以篡改支票取款存根。
随着税务机关对膏粉加工工艺流程的熟悉,对按投入产出法、动力耗用法、税收负担率分析的运用,原有的偷税手法已经不起税务机关的检查。为了偷逃税款,该公司平时就很注重财务数据的配比。该企业除了从直接安装的电表接线外,另外一套设备的用电系从邻近的某工厂接入,所以该单位隐瞒收入近百万元按账面反映的数据的逻辑关系根本反映不出来。
分析
因此,稽查人员在平时的稽查中,除了运用常规的检查方法外,还要注重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才能“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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