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出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将财税[2009]2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财税[2009]2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有: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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