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给予明确。
《通知》明确了8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问题:
1、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5、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6、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8、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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