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日前签署第21号总局令,公布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共105条,比修订前条文增加53条。和解与调解制度正式写进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据了解,这一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共12章。相关人士介绍说,此次修订专章增设“和解与调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设计了详细的程序和具体的要求。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终止行政复议,但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节。另外,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还充实、细化了原有证据制度,改变了行政复议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明确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公开审理方式,规定了地方税务局的复议管辖制度,并设专章要求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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