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并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分总则、制定规则、制定程序、备案审查、文件清理和附则共6章42条,其中第五章“文件清理”是这次新增章节。这次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首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除外)纳入本办法规范。另外明确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办法还对规范性文件具体制定、备案和清理的细节做出了完善和规范。
办法最后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清理由税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清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每2年开展一次。对清理中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进行处理:对存在执行时间过期、调整对象灭失的,宣布失效。对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已被后文废止的,宣布撤销或废止。对存在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存在执行漏洞或者难以操作情形的,予以修订。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