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地税近日联合下发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该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
《通知》指出,此次汇算清缴的对象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财政、税务部门下发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在该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2009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2010年5月14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10年5月31日前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0年5月底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在2010年6月底前,将各类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