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要求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这意味着,今后企业要按新规定向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企业的工资情况。
人社厅函[2010]51号文件规定,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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