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相较于以往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中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额的决定权、出资方式的选择权、中方合伙人资格等方面都有所改变,使得外商到大陆投资的申请审批手续更简便,企业自治管理更灵活。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为保证《管理办法》顺利实施,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时制定下发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要求启用新的外资合伙企业工商执照,并与《管理办法》同时实施。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