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税局近日下发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下称通知),就契税政策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在契税减免方面,房屋拆迁安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此外,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符合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县以上房改部门审核批准的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免征契税。企业购置标准厂房的,根据《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325号)的规定,入驻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的企业购买园区内标准厂房的,免征契税。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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