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款项时最常涉及的莫过于有关劳务费的付汇款项,对于劳务费也需要视提供劳务者属于个人还是企业而分别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对于劳务费可能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下面分税种作详细解析。
一、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而,对于企业付给境外企业(个人)的劳务费,无论其劳务发生地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均应视为境外企业(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而根据新营业税条例中的上述规定,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均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9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而,境内企业对于付出境外的劳务款项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但同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所签订的劳务合同,需要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为保证《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明确了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合同到期日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对于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应按原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3)*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七条“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即: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如果合同载明到期日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则可按照原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进行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而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其劳务发生地确实是在境外则不属于原营业税条例及细则中所规定的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的范围,也无需扣缴营业税。
(二)对于付给境外个人所提供的劳务款项需要涉及到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如果未达起征点可以不需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付给境外个人的劳务费用是否涉及到财税[2009]111号文件所列举的不征营业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因而,涉及到上述列举范围内的劳务不需要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境外企业所提供的劳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而,对于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劳务费我们需要作两个判断,即:非居民企业是否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所得是否来源于境内。
1.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的判断:
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服务费,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9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境外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则应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进行。
2.判断劳务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如果经过上述判断后,境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对于其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应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如果境外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确实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也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需要注意支付劳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六、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因而,企业在涉及劳务费支付款项时需要注意区分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涉及特许权使用费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收入全额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区分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等,两者的境内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计税依据以及税率都是不同的。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9条*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如上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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