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通知》规定,享受减征优惠的乘用车购置日期将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通知同时明确,享受乘用车必须是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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