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明确,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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