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税收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该省高速公路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若干征管意见。
通知规定,税务管理方面,按照省交通厅确定的通行费收入拆分原则,由取得拆分收入的高速公路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日常税务管理。税款征收方面,所有跨省辖市通行的高速公路实现的通行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高速公路公司按全省联网核定的拆分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按照途经里程在所途经各省辖市间进行分解,税款分解比例由途径省辖市税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各途经省辖市应分得的税款由高速公路公司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所途经省辖市税务局指定的征收机关解缴。税务稽查方面,省地税稽查局组织协调,由高速公路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此外,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自主经营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收,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当地金库。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场地、房屋等设施租赁给其他纳税人的,承租人取得的营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当地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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