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网站日前发布了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提示。明确,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须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的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备案事项相关资料;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依照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须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税审批(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减税、免税、低税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额等。依照政策规定发生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其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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