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家卖医院拍片用的胶卷单位,因胶卷比较难卖,所以打算卖胶卷送拍片用一台大约5万元左右的机器设备。合同是这样定的:5年以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公司,5年以后这台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医院(即卖胶卷5年后送机器)。那么这一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该如何处理?会计账务又如何处理?可不可以把这台设备作为固定资产,5年提折旧,到时设备拿回作报废处理?
*9种观点认为:此种促销手段的行为应依“买一赠一”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所得税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胶卷和设备的销售收入。“买一赠一”会计处理可参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精神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经营行为实际是将设备租与医院使用。涉税处理视胶卷单位是与医院签订经营租赁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而作不同的处理。1、当“把机器作为固定资产,到时机器拿回报废”实质即为经营租赁行为。经营租赁合同,不转移设备的所有权,不涉及增值税。但需每年计提折旧费用的同时,确认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2、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区分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来判断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所得税上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樊剑英
笔者不赞成第二种观点,倾向于*9种观点处理。
在具体纳税处理上,首先,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发生的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则不必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本案例中用于拍片的设备前5年适用于“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条款,并且设备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即在5年内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费用与生产无关,以设备无偿使用实质是该企业的一种胶卷销售的促销手段,设备的折旧费用应当计入销售费用处理。
在5年使用期间,由于设备资产权属未发生转移,不符合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的8项规定,在此期间,不用计算增值税,但也不得调减胶卷的销售收入。
设备使用5年后,按照约定,胶卷生产单位已不具备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属,需要作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属于国税函[2008]828号文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至于*9种观点的“买一赠一”的收入确认方式,笔者并不赞同,理由是,该项业务并非是一次性所实现的,胶卷生产单位之所以让渡5年的资产使用权是为了促进5年期间的胶卷销售,并不是让渡了5年的所有权。5年之后,企业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并确认清理收入,“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累加上前5年计提折旧不一定增加了企业所得税负担。
5年后,设备的转移符合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设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在计算过程中要注意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的具体规定。
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即17%)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杨臻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这种经营行为实际将设备租与医院使用。涉税如何处理关键看胶卷单位是与医院签订经营租赁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
如果签订经营租赁合同,不转移设备的所有权,不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但需每年计提折旧费用的同时,确认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把机器作为固定资产,到时机器拿回报废”实质即为经营租赁行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该设备的折旧期限按税法规定应为10年。
如果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则需要作如下财税处理: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问题,胶卷单位若与医院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所有权最终归医院。应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一项租赁中,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则可称为融资租赁。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中国税网实务专家:王玲
笔者认为*9种观点正确。此业务应分别按销售胶卷业务和视同销售拍片设备业务进行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一、“买一赠一”税务处理“买一赠一”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据此,该公司将购进的机器无偿赠送医院,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胶卷和机器的销售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时间与以下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二、“买一赠一”会计处理“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会计上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但参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精神,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主货物和赠品的销售收入。
关于确认收入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明确了,(二)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依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胶卷和设备的销售收入。对已交付机器但未转移机器所有权,未满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条件,当期不能确认机器销售收入,在5年后转移机器的所有权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主货物)
预收账款——赠品。
借:发出商品——赠品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赠品)。
5年后转移赠品的所有权。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王占伟
*9、该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买一赠一”的原因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21——融资租赁》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一定同步。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也就是说,所有权的转移是认定融资租赁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同时,《企业会计准则21-融资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虽然A单位在与医院签订合同时约定有:5年以内拍片机所有权属于公司,5年以后拍片机的所有权属于医院。符合“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规定。但是A企业并没有因为拍片机的转移而取得“租金”收入。也就是说,此业务从形式是无偿的,没有融资租赁的行为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注意该文件是对企业所得税应税行为的界定。本案例中,医院是在购买胶卷5年后才拥有拍片机的所有权,与“买一赠一”行为是有区别的。
第二、该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方式是:A企业在平时销售胶卷时,应按正常销售业务做增值税税务处理。
对于移送拍片机的业务,由于A企业在与医院签订拍片机移送合同时,无收款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A企业应按拍片机同类产品的市场(无市场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方式是:A企业如果不是拍片机的生产单位,不会产生所得。
第四、会计处理方式是:对拍片机的移送业务按视同销售做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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