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税法的实施,2009年国家颁布了非常多的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大致分为重要的专项政策、减免税类、税前扣除类、其他综合类政策,加上对某些特定企业的单独政策,新政策总数有近百项之多。本文筛选整理了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46项政策,分四个部分简要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纳税处理问题。*9部分为重要的专项政策;第二部分为减免税类政策;第三部分为税前扣除类政策;第四部分为其他相关政策。
一、重要的专项政策
由于新税法实施后原政策废止,因此2009年度以新税法为原则,在参考原政策的基础上,出台了资产损失、重组业务、清算业务等几项非常重要的专项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法[2009]79号)
本文件结合新税法及征管法从纳税人的汇算清缴纳税业务及各级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管理两方面较为详细的规范了汇算清缴的内容、时限、程序和要求等。特别是明确了日常征管中矛盾较为突出的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工作要求,将企业所得税重要的汇算清缴工作制定化、规范化,以完善纳税人及各级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文件将原政策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概念改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对现金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的扣除标准、提供资料、申报审批时限等方面全面明确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的申报审核资产损失时,已根据损失类型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完帐务处理,税务机关根据政策要求在汇算清缴申报前进行审批后,纳税人根据审批结果,对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2行“财产损失”等栏次做纳税调增;对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由于帐务上已处理,纳税时不需要再作任何处理。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重组业务所得的纳税问题是目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难点,文件从重组业务的概念、一般重组与特殊重组的纳税处理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合并了原政策中分立合并业务、股权投资业务、债务重组业务等多项所得税处理的内容,涉及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业务的纳税处理。由于政策复杂,在此不做赘述。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按照文件要求,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纳税申报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特殊重组”和第9行“一般重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60号文件是关于清算业务所得税纳税处理的政策规定,388号文件考虑到清算业务的特殊性单独涉及了清算业务的申报表。纳税人清算业务的纳税处理时,首先应区分企业经营期与清算期,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其次需要根据企业清算期的财务报表填报其清偿资产及负债的损益等情况,计算清算期的清算所得。特别是明确了实践中一直悬而未决的清算企业应收应付问题,对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确认损失,不再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确认收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是对2006年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同时文件的适用范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扩大到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所有企业,政策的基调定在对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规范上,其他涉税事项适用新税法的普遍性政策。
因此31号文件纳税申报时没有特殊规定,只有房地产开发的预售收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中,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申报年度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税法规定预计利润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已申报的销售收入中以前年度做过纳税调增的预计利润。
二、减免税类政策
新税法对国家鼓励扶持的行业、项目等扩大了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减免税条件及审核程序,因此2009年出台了多项减免税方面的配套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一类是对应纳所得税额的减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纳税申报时应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同时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减;对应纳所得税额的减免填报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和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255号文件是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征收管理规定,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基础上的进一步补充。文件要求新税法规定的所有税收优惠都有实行备案管理。纳税申报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的事项做事前备案;纳税申报前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的如小型微利企业、投资收益、国债利息等事项事后报送资料,完善了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管理要求。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51号文件在新税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要求,同时明确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申报时,一是由于2008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填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表中,因此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中调减的是此类单位的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收入类“其他”行中第4列“调减金额”;二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做纳税调减;三是企事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做纳税调增。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文件主要是对企业中2008年至2010年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并能够提供明确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并继续单独核算等条件的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收入类“其他”行中第4列“调减金额”。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9号)
69号文件主要是从过渡期优惠期间的税率计算、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及重组税务处理;2008年后分配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的投资收益处理;分支机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享受优惠的国际金融组织范围及优惠贷款标准;小型微利优惠政策中从业人数的计算标准及核定征收企业暂不执行此项优惠、国家鼓励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中与原政策的衔接及掌握的口径。
上述规定主要是统一了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标准,纳税申报时,符合政策规定填报税收优惠的相关栏次;反之,不能反映中税收优惠项目中。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122号及123号文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文件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免税收入的界定、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等方面明确了非营利组织享受减免税的条件。
纳税申报时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同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免税收入”中进行纳税调减。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116号文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文件从研究开发费的范围、研究开发不同方式的具体认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报送资料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管理要求。
纳税申报时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同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9行“加计扣除”中进行纳税调减。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80号文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文件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及执行优惠政策标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税收优惠的管理要求。
纳税申报时符合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规定的减免所得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同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中进行纳税调减。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203号文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文件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渡期优惠政策衔接、税收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税收优惠的管理要求。
纳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填报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70号文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文件从残疾人员范围、加计扣除的条件、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税收优惠的标准。
纳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额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同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9行“加计扣除”中进行纳税调减。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212号文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文件从确认技术转让收入的条件、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和核算要求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税收优惠的标准。
纳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同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中进行纳税调减。
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700号)
上述两个文件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文件从认定名单、衔接政策执行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
纳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其他”,同时填报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30号明确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免税收入内容、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上缴国家部分税前扣除的标准以及项目实施所得减免税优惠。
纳税申报时一是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5行“其他”,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免税收入”中进行纳税调减;二是符合条件的税前扣除额可以直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0行“其他”行第4列“调减金额”中进行纳税调减;三是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所得*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时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5行“其他”,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中进行纳税调减;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其他”,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中进行纳税调减。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87号文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文件从法人制创投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认定标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税收优惠的要求。
纳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抵免所得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纳税调减。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23号文件是对新税法之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的规定,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185号文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文件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条件及优惠方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税收优惠的要求。
纳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取得收入的减计收入额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同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减计收入”中进行纳税调减。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上述三个文件是对原税法中支持、鼓励和发展文化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规定。要求转制文化企业按文件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后2009年-2013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转制文化企业减免税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其他”,同时填报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
131号文件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等5个原2008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81号文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进一步明确,文件从企业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原因、纳税处理方法、申报资料、税务机关管理等方面详细规定了此项政策的实际操作,便于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执行。
三、税前扣除类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文件中新税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的概念和标准、工资总额的范围、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及核算要求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规定。
纳税申报时根据政策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事项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文件明确了保险企业及其他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限额范围内税前扣除的政策,同时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及标准等。
纳税申报时根据政策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事项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中进行纳税调整。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上述5个文件是对金融、保险、证券企业三类特殊行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2010年税前扣除准备金的政策规定。纳税申报时根据政策要求将已经计提准备金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的相关栏次,对不符合标准的准备金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1行“准备金调整项目”中进行纳税调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文件中新税法及纳税申报政策的基础上明确:一是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计算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一致;二是除特殊规定外企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三是除汶川地震等特定事项捐赠可全额扣除外,其他捐赠税前扣除必须符合新税法,超过部分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四是能够准确划分的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全额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此项政策的纳税处理已单独成文,不再赘述。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27号文件在新税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税前扣除。纳税申报时,超过部分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中进行纳税调整。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
313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前扣除。纳税申报时,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前收到所属上年赔款的账单,计入上年扣除项目;申报期结束后收到的赔款账单计入收到年度的扣除项目。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72号文件在新税法基础上明确了几类行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化妆品、医药、饮料制造企业和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品牌使用方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销售(营业)收入的3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上述企业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附表八《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及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相关项目。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9]312号)
312号文件在新税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由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该企业发生的对外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并同时规定了不得税前扣除利息的计算公式。
纳税申报时,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利息支出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9行“利息支出”中做纳税调整。
四、其他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377号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范围;同时明确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核定征收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第1行“应税收入”为收入总额减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余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221号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一是执行汇总纳税政策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及提供资料;二是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政策要求及所得税计算方法;三是分支机构报送资料等问题。
纳税申报时,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取消汇总纳税信息认定改为一般企业就地纳税,部分解决了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征管矛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4号)
34号文件规范了税务机关所得税预缴管理行为,确定了预缴税款不少于全年所得税入库税款70%的标准,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日常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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