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明确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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