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法释[2009]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6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6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进行了补充、修改。
补充规定(四)明确,将触犯《刑法》第201行为的罪名定为“逃税罪”。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的规定,取消偷税罪罪名。
据悉,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但对于触犯该条行为适用哪种罪名,有关部门并未给予明确。而此次下发的补充规定(四)正式将其确定为“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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