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管理工作,近日,河南省地税局制定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豫地税发[2009]160号)。
办法指出,营业税备案类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主要包括: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二)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4]825号);(三)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减免营业税(国税函[2004]824号);(四)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五)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七)省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其他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除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均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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