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在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国家曾先后下发文件,对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为配合在全国施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的重要作用,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又联合下发通知,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从给予优惠——取消优惠——部分优惠,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这些变化将对企业的财务及税务处理产生哪些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本期“法规权威解读”栏目将详细为您解析。
1999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随着一些相关政策的变化,为了更好地执行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该文件全面地对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项目范围进行了规定,同时规范了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办理程序、税务备案登记管理程序、退税监管程序等,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6]61号规定,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自2004年7月在东北地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后,不少人认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既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产生效益后又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了双重的税收优惠,加剧了不同地区企业税负的不公平,要求对该政策进行调整。
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上述国税发[1999]171号和财税[2006]61号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也随即失效。
为了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主要有三个条件:一是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是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三是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进口设备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后,由于外资研发中心大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进口时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造成税负增加。同时,设备集中采购时增值税进项税规模较大而造成资金占用,资金成本相应增加。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吸引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平台,有利于完善我国东部沿海省市的产业结构和外资结构,同时能够为国内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需采取必要方式解决其税负变化问题。
于是,2009年10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明确规定,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并同时明确了外资研发中心适用免征进口税的政策,应该满足的条件,以及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的范围。
至此,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实现了由“给予优惠——取消优惠——部分优惠”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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