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2008年前成立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假设为一个超市)都由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2009年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变更算不算新办企业?算不算新注册成立的企业?现在应征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还是地税征管?
一方观点认为:不算新办企业,根据重组文件,此种情况属于重组的一种,仅是法律结构变更。而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变更后的企业如果仍采用原来的业务或资产等,不算新企业。股东未变,只是形式有所变化,不算新企业。应该由原来的征管机关进行征管。
另一方观点认为:由原来的个人独资企业变为公司法的企业,得按不同的法律进行清算和设立,从缴个人所得税变为缴企业所得税,应该算是新成立的企业。可按国税发[2008]120号进行处理。
对此,您是什么观点?请写出您的意见并附法规依据。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赵国庆
应视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例而定。
对于2008年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在2009年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后,原企业的投资人按公司法成立了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新公司能否视同为新办企业来处理。大家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不算新办企业,根据重组文件,此种情况属于重组的一种,仅是法律结构变更,而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变更后的企业如果仍采用原来的业务、资产等,不算新企业。股东未变,只是形式有所变化,不算新企业。也有观点认为,由原来的个人独资企业变为公司法的企业,得按不同的法律进行清算和设立,从缴个人所得税变为缴企业所得税,应该算是新成立的企业。
我们首先来看分析一下*9种观点。该观点中提到的重组文件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从性质上讲,可以分为简单法律形式的改变和本质上法律形式改变两种。
对于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为本质上法律形式的改变,这种法律形式改变,老企业就必须进行注销清算。而对于像企业名称改变、股东改变、有限责任公司改股份有限公司等则属于简单法律形式的改变,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因此,根据重组的文件,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注销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改变属于法律形式上的本质改变。老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已经进行了清算,他们和新成立的企业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关系了。因此,仅以变更后的企业按原来业务经营而否定变更后企业的新办性质是缺乏任何法律依据的。
其实,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如何判定是否是新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的是非常明确的: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而根据财税[2006]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为: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所以,对于2009年后新成立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为新办企业,关键是看其初始出资额中非货币性资产所占的比例。如果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超过25%,则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处理。
*9种观点说变更后的企业如果仍采用原来的业务、资产等,不算新企业。股东未变,只是形式有所变化,不算新企业,这实际上只是说出了一种感性的认识。从理性角度来讲,如果变更后的企业基本要从事原先注销企业的业务,新成立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一半会占到很大的比重,如果超过25%了,则根据国税发[2008]120和财税[2006]1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认定它为非新办企业。现实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我们不能仅用一种感官上认识来进行新办企业的判定,必须要有一个客观合理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新办企业初始出资额中非货币性资产所占的比例。
至于新成立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归哪个税务机关的管理问题,如果新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额不超过25%的,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则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9项业务为准。如果非货币出资额超过25%,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由于原先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归地税部门管理,则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和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的规定,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归地税部门管理。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雷文汉
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由原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视为新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对于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此外,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9条确定了新办企业认定两条标准:其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其二、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经向笔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人员确认,若投资者欲将已成立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通过直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实现的,只能是先将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注销,再新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即不存在“工商变更”一说,而税务机关对于新办企业的认定,目前是以工商登记为判定依据的。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袁力田
我比较倾向于*9种观点。
首先,不属于新办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对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一是简化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突出了两项核心内容。首先,强调新办企业必须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了设立登记,排除了其他的例外情况,实质上也是废止了合并新设企业、分立新设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整体转让企业、吸收合并企业、合伙企业改组为公司等保留情形。其次,明确权益性出资人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旨在加大“翻新”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难度。
二是引入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效力和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的评估作用,增强了认定标准的公信力。通知中规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个人独资重组不算新办企业,仅是法律结构形式上变更。
再次,征管范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同时,很重要的一个支持点就是国税发[2002]8号文件。该文件中明确了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是这个文件也对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进行了明确。对诸如原本由地税部门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改组、重组等后性质发生改变的仍然由地税部门进行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上述材料中所提问题从本质上符合这一规定。该企业由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是企业的内部整合、重组,不应视为新办企业,也不能算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应由地税部门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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