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执行中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限定了享受优惠新办交通企业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411号中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据悉,按照财税[2001]202号文件的规定,重庆市、四川省等西部地区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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