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提醒企业,如果企业有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等三类违规行为,则已缴消费税不予返还,这三类行为分别是:一是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退税;二是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三是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S
版权声明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4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