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提醒企业,如果企业有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等三类违规行为,则已缴消费税不予返还,这三类行为分别是:一是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退税;二是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三是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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