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分别填报会计口径与税法口径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以及上述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调整情况。本附表是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的二级附表,对应附表三第6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损益”、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47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另外,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包括本表部分内容,但不是对应关系。
本附表分为三部分:一是第1行至8行和第1列至10列,核算会计与税法核算的股息与红利收入;二是第1行至8行和第11列至第16列,核算会计与税法核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三是补充资料。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报表*9部分:股息性所得(第1行至第8行和第1至10列)
1、第1列“被投资企业”:纳税人向每一家企业的投资视为一笔投资,包括在二级证券市场购买的拟持有12个月以上的流通股;本行按*9被投资方逐项填报,每一被投资方填写1行。
2、第2列“期初投资额”:填报年初每一笔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发生的投资余额,本行既不按会计口径填列,也不按税法口径填列,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投资额填报。
3、第3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填报本年度内每一笔长期股要权投资额的增减变化,如追加投资、撤资、转让股权、清算等;本行发生清算、处置股权的,同一行次第11列至16列将有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4、第4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该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支付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填列原始投资成本,以便了解有关投资信息。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方式较多,确定投资初始成本的核算比较复杂,此处介绍一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际上是关联方交易,是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非货币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合并方在合并过程中取得被合并方的控股权,合并方原则上按照占被合并方股权份额(相当于换入资产)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因此,根据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采取定向增发方式,此种方式合并的操作成本较低,相当于投资方以股权换资产的行为。如果不采取定向增发方式,投资方必须回购股票才能完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行为。
例1
2007年6月,根据同泰集团整合规划,拟由所属A公司合并所属R公司,R公司由一级控股公司变为三级控股子公司,经评估,R公司所有者权益净额5000万元,根据合并方案,由A公司定向增发1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20元,取得R公司40%的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R公司实施控制。假定A公司、R公司会计政策相同。
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5000×40%)
贷:股本
1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900
例2
S公司以承担债务取得被合并方P企业控股权,假定P公司资产总额500万元,负债350万元,所有者权益150万元(股本100万元)。根据合并协议,S公司承担P公司350万元债务,合并完成后,P公司资产总额5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万元(股本100万元),S公司占60%股份。
S公司的财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00(500×6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
贷:应付款项
350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更多地属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双方按市场规则作价,合并方在会计准则中被称为“购买方”,注意这一点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不同。由于双方基本不具备关联关系,可能并不知悉被合并方详细的财务信息,按照历史成本原则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准则规定,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例3
A公司于2008年5月以一条生产线和一宗土地使用权取得B公司40%的股权。A公司委托深海会计师事务所对B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评估,支付评估费200万元;另发生咨询费、律师费等费用20万元。本例假定合并前A公司与B公司不存任何关联方关系。生产线和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如下:
见附件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
累计折旧
500
贷:固定资产
2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4920(4700+200+20)
累计摊销
6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1500
无形资产——土地
3000
银行存款
220
营业外收入
800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其中:达到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成本应为原账面余额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达到企业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等方法核算的,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5、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本列限于权益法核算的纳税人填报。
会计制度规定,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关系的,采取权益法核算;会计准则规定,对具有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关系的,采取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和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分,在于两者会计核算的法理角度不同:成本法是站在投资方角度来核算此笔投资,权益法站在被投资方角度核算此笔投资,从而导致两者对投资的计价标准和损益核算有较大出入。
会计准则规定,(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资产减值准则于年终进行测试,确实发生减值的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本行即填报权益法下纳税人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形,纳税人在会计上已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因此,需纳税调减,此列合计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6行第4列。
例4
2008年2月,松林公司支付100万元从二级证券市场上取得A公司25%股权,假定A公司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50万元,松林公司对A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采取权益法核算。
松林公司取得投资时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松林公司享有被子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87.5万元(350×25%),低于初始投资12.5万元,该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假定案例中A公司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50万元,则松林公司取得投资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12.5
贷:银行存款
100
营业外收入12.5
营业外收入12.5万元计入当期会计利润,填入本列,应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减。
6、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会计上核算的投资收益,包括会计上确认的股息收入和当年转让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利润。金额=第7列+第14列。
7、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包括投资转让所得。
需要说明:一是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法核算相差不大,一般在实际收到持有收益时确认,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是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法相差较大,一般根据被投资方当年盈亏情况和企业持股比例确认,可能实际并未收到,属于“虚增”利润,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做了纳税调减。
例5
沿用例4资料,假定A公司2008年实现利润200万元,并将其中50万元进行分配。松林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
贷:投资收益
50
借:应收股利
12.5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5
此例中,会计确认投资收益50万元,税收不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调减50万元。税收应确认股息收入12.5万元,由于是居民企业往来,以上股息收入12.5万元为免税收入填入附表五第行。
例6
假定A企业持有B企业30%的股份,当期B企业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200万元,除该事项外,B企业当期实现的净损益为6400万元。
A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920
——其他权益变动 360
贷:投资收益
192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60
本题投资收益1920万元,税法不与确认,应调减
8、第8、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其中第8列为“免税收入”,第9列为“全额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本年度按照税法口径确认的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税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的确认,遵循以下规则:
(1)股息性所得来源于被投资方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从该渠道以外的股息、红利分配实际上不属于股息,应作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回收处理;
(2)只要是被投资方来源于(1)所述情形的分配,即确认股息,而不考虑供分配的“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否属于投资行为发生以后产生的。
(3)对于(1)所述来源于“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外的分配,作投资成本回收,投资成本冲减至0后,再发生的分配收入确认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同时其计税基础为0.
(4)会计上对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不确认收益,属于稀释股份或股本分割,税法上一方面确认股息收入,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
税法26条、实施条例83条规定,纳税人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于非流通股的股息收入免税政策无持有时间的限制。
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对于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的股息收入填入第9列“全额征收收入”。
9、第10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本行=第7列-第8列-第9列,填报会计与税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差额,这一差额主要包括权益法与税法对股息性所得确认的差异,同时包括成本法与税法对股息的认定差异,两者差异体现在投资成本的调整方面。
报表第二部分: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10、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所收到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的金额(不扣除成本)。
11、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会计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
需要注意:一是追加或减少投资同步调整成本;二是收到股息时确认投资收益,由于对股息产生的来源及股息产生时间不同,对股息的处理也不同,可能导致税法与会计规定不同;三是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与资产的有关处理一致,影响投资的会计成本。另外,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以被投资方经营盈利或亏损情况调整投资的会计账面价值,同时调整投资收益;当被投资方分回股息时,按分回数额冲减投资收益;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会计作与上述相反的分录,但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0为限。
例7
(成本法核算实例)假设甲企业2008年以800万元购入乙公司3%股份,乙公司未上市。有关被投资方利润及分配情况如下表:
见附件
乙企业利润及其分配情况表
2009年,由于分配股利48万元中,3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只需将18万元按上述方式调整。
例8
(权益法核算实例)甲企业2008年持有乙企业40%股权,2008年乙企业盈利500万,2008分配股利300万,2009年亏损200万。
2008年乙企业盈利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
贷:投资收益
200
2008年,投资收益2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不计入收入。为此,应填入本表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同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2009年宣告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20(300×0.4)
贷:长期股权投资 120
说明:2009年收到2008年股利时,会计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税法应计入当期损益。应做纳税调增。同时填入本表第7、8列。
2009年亏损时:
借:投资收益 8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
-80万填入7列,附表三第7行作纳税调增。
12、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需要说明:一是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收成本严格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追加或减少投资同步调整计税成本;二是企业收到股息一般不调整计税成本,除非知悉被投资方所做利润分配来源于“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外的途径;三是税法不认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四是企业取得股票股利,除确认持有收益外,同步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
例9
2008年12月,甲企业决定将持有的乙企业40%的股权1/4出售,出售时,甲企业账面上对乙企业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1000万元,损益调整300万元,其他损益变动200万元(以上均为借方余额)。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00万元(贷方余额),出售时取得价款410万元。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1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5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50
——损益调整
75
——其他权益变动
50
投资收益 60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375万元
13、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按会计核算口径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所得以正数反映,损失以负数反映。金额=第11列-第12列。
14、第15列“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税法口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金额=第11列-第13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第8列+第9列+第15列,其中第8列为免税收入,按照规定,免税收入不应用于弥补亏损,如果用于弥补亏损,就不应再享受免税政策,否则,免税收入就被利用了两次,从税法角度,此处应为第9列+第15列;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未提出这一问题),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企业未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可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用其他所得弥补其损失。
报表第三部分: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本部分是该附表非常重要的内容,反映投资转让损失的历年累积结转及其弥补情况,对应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内容。如第15列"按税收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与第8、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合计数大于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投资转让损失。
1、“年度”:分别填报本年度之前的5年自然年度,本附表表样填写了相关年度。
2、“当年度结转金额”:填报当年投资转让损失需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即本年第15列数额冲减第8、9列数额后仍为负数的情形,需作纳税调增,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7行第3列。
3、“已弥补金额”:反映形成投资转让损失年度的投资损失,已经用以后历年投资收益弥补的金额。
4、“本年度弥补金额”:本年投资所得(损失)合计数为正数时,可按顺序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5、“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股权转让损失,在本年度弥补的数额。填入附表三中"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所得"调减项目中。
例10
某企业2003年发生投资转让损失300万元,当年有投资收益10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投资损失200万元,当年纳税调增200万元(填入附表三)。本表分别在各相关年度角度填写本表。
2004年实现投资盈利100万元,弥补2003年投资损失100万元,当年做纳税调减100万元(填入附表三),同时,2003年投资损失余额为100万元。
2005年、2006年分别发生投资损失50万元、70万元,当年度未发生弥补情况,分别纳税调增50万元、70万元,填入附表三,累计未弥补投资损失余额为220万元。
2007年实现投资收益140万元,可以弥补2003年投资损失余额100万元,弥补2005年损失40万元,纳税调减140万元(填入附表三),这样,结转的损失额为80万元(其中2005年10万元,2006年70万元)
2008年实现投资收益50万元,可以弥补2005年投资损失余额10万元,弥补2006年损失40万元,纳税调减50万元(填入附表三),这样,结转的损失额为30万元。
投资损失补充资料(见附件)
表间关系
1、第5列“合计”行=附表三第6行第4列。
2、补充资料中“当年度结转金额”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7行第3列;
3、补充资料中“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7行第4列。
(本文改编自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账务处理操作指南》)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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